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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基本知识

来源:石柱人才网 时间:2013-10-26 作者:编辑部 浏览量: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结多年来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明确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证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又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劳动争议调解

着重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则。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有利于把争议及时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性,节约仲裁资源和诉讼资源。为了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仅规定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而且单列一章专门规定调解程序,突出了调解的作用,意在引导当事人双方更多地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劳动争议。

特别规定,对于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四、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一是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这是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地域管辖。

二是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任何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是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出现围绕同一争议双方当事人互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两个争议案件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一是规定了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同时补充规定了新的内容,即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二是规定了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三是规定了代理人。(1)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2)法定代理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3)指定代理人。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六、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期间,是指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争议,而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申请的期间。超过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不受理仲裁申请。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申请时效期间制度进行了完善:

一是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是作出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是补充规定了时效中断制度。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是完善了时效中止制度。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形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规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七、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一)裁决前的和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二)裁决前的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按照“着重调解”的原则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三)仲裁裁决的时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石柱土家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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