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缴费标准已上调,从2014年1月起开始执行。
上调标准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1.5%;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元调整为3元,之后每年在上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元,到2016年达到每人每月5元,以后还将根据我市物价情况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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