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干部调配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努力构建“人才到基层去、干部从基层来”的培养选拔链,根据《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石柱委办发〔2012〕48号)规定,经县政府批准,决定面向基层公开考试遴选县城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制定本简章。
一、遴选人数及职位
本次计划公开考试遴选15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事业单位职员9名、专业技术人员6名。具体遴选单位、职数、报名资格条件详见“附件2”《
石柱县2016年公开遴选县城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遴选职位表”)。
二、遴选对象及条件
(一)遴选对象
按照“顺向流动”原则(职员、专技岗位可允许公务员、参公人员和职员、专业技术人员报考),属于
石柱委办发〔2012〕48号文件规定的公开考试遴选调配情形,且遴选岗位规定的报名资格条件的县内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均可自愿报名参加遴选。
(二)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
(2)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近三年年度考核无基本称职(合格)及以下等次,无因处于处分期内不定等次的情形;
(5)乡镇行政及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需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连续满五年及以上(其中选调生执行选调生相关政策),县城内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在职人员需在现单位工作满两年及以上。
(6)具备拟遴选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遴选职位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遴选:
(1)通过公招、遴选、申请调动等至现单位工作不满两年的(因机构改革或编制限制由组织决定调岗的除外);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县管领导干部报考,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县管领导干部报考,需经县委常委会批准同意。所有遴选到新的工作单位的人员,一律按所报考岗位类别重新确定职级待遇。
基层工作经历、年龄等截止时间均为2016年8月31日。
三、遴选方式
采取笔试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开遴选。
四、遴选程序
(一)职位查询
拟报名人员具体查询本简章附件2的“遴选职位表”。遴选职位有专业要求的,统一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上半年修订)》(附件3)执行。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6年8月31日,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
石柱县人力社保局四楼415室(万安街道都督大道23号),联系电话:73332835(李老师),73339515(李老师)。
3.报名手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同意推荐报考的《
石柱县县城内事业单位遴选工作人员报名推荐表》(附件1)及符合遴选岗位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3张。报名人员需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100元。
遴选报考人员根据“遴选职位表”所规定的报名资格条件及自身情况,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资格初审:由县人力社保局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报名手续和本简章要求进行资格初审。
5.领取准考证:经资格初审合格的报名人员凭身份证、缴费收据原件于2016年9月2日下午15:00至17:00在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准考证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时间暂定为2016年9月3日上午9:00(具体时间、考试地点及考试注意事项以准考证为准)。笔试满分100分,笔试内容见岗位一览表,其内容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了解掌握的综合基础知识。笔试不指定复习用书。
笔试成绩达到所考科目实际参加考试人员平均成绩的80%者,为笔试合格。笔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入量化考核。笔试结束后,笔试成绩在
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进行集中公示。
笔试成绩按60%计入遴选总成绩。
(四)量化考核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依次确定量化考核人选。若最后一名人选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量化考核。某一职位计划遴选人数与实际进入量化考核人数比例达不到1:3的,则所有笔试合格人员全部进入量化考核。
量化考核由各遴选单位的干部管理主体机关组成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门考核组负责实施,其具体计分办法为:
(一)日常表现考核50分
1.考核对象为机关或非中小学事业单位干部的,日常表现考核计分方式为:
(1)年度考核15分。以近3年(2013年、2014年、2015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称职(合格)一次计基本分3分,优秀一次计5分,三年累计分为其年度考核最后得分。参加考核年度不足3年的,其余年度一律按称职(合格)等次计基本得分。
(2)任职经历15分。以近5年(2011年7月至2016年7月)在单位的任职情况为准。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中层干部范围的界定以
石柱委办发〔2012〕48号文件为据,应当备案而未经备案的不予认可),每满1年计3分;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及相当层次职务的(副主任科员、八级职员、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每满1年计2.5分;任科员级职务及以下的(含选派大学生服务期),每满1年计2分。未在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不计分。
(3)群众满意度评价10分。采取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考核对象为乡镇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干部的,乡镇全体干部职工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测评;考核对象属乡镇县级部门主管下属单位干部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级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站所全体人员参加测评。实际参加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测评对象按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五个等次进行评价,其中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分值分别为100分、80分、60分、30分,不了解不列入统计。
考核对象测评得分=(很满意票数×100+满意票数×80+基本满意票数×60+不满意票数×30)÷有效票总票数。
群众满意度评价得分按10%折算计入量化考核总分。
考核对象为借调不足1年的干部(含教师,下同),群众满意度测评在原单位进行;考核对象为借调1年不足2年的干部,需在原单位和借入单位分别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按原单位测评得分占60%、借入单位测评得分占40%计算其群众满意度测评得分;考核对象为借调2年及以上的干部,群众满意度测评在借入单位进行,参加测评人员为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4)荣誉奖励10分。考核对象自参加工作以来,个人获全国性表彰(包括国家部委表彰)的,计10分;获省市级党委、政府表彰的,每次计6分;获省市级部门表彰的,每次计4分;县委、县政府表彰的,每次计3分;获县级部门表彰的,每次计2分。所有表彰不包括中介、协会表彰及相当层级单位的表彰,本项合计最高不超过10分。表彰依据由考核对象本人提供,考核组核实。因当年年度考核优秀被嘉奖或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被记三等功的,只记年度考核分,不记入本项得分。
2.考核对象为中小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或职员的,日常表现考核计分方式为:
(1)按县教委当年“县城学校公开考调教师考核办法”计分40分。(按考核办法设计的满分考核成绩换算成40分制)。
(2)群众满意度评价10分。群众满意度评价参加测评人员为所在学校全体教职工(100人以上的学校可只通知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及被测评对象所在教研组全体教师参加测评,20人以下的村小必须分别由本校全体教职工和中心校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测评)。测评计分办法与非中小学校干部相同。
(二)适岗能力考核50分
适岗能力考核主要考察报考人员适应所报考岗位的能力(特别是遴选职位表中报名资格条件“其他”栏明确的相关能力和条件),可以采取由考核对象提供相应业绩材料、考核组座谈走访、组织加试等方式进行。遴选用人的干部管理主体机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适岗能力考核实施方案,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
量化考核总分=日常表现考核得分+适岗能力考核得分。
量化考核得分必须达到60分方为合格。量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确定为拟调动人选。量化考核结束后,量化考核成绩在
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内有反映并经查实更改量化考核分数或不符合遴选资格条件的,更改结果予以补充公示。
遴选总成绩=笔试成绩×60% +量化考核得分×40%。
(五)调动
在笔试、量化考核合格的人员中据遴选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各职位计划遴选职数等额确定调动人员,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县编办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五、纪律要求
公开考试遴选县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遴选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特别是量化考核环节,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遴选工作顺利进行。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报名参加遴选人员笔试合格后无故放弃遴选的,将其记入个人诚信信息,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遴选。
本简章由
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